交通部觀光局為配合兩岸直航客船業發展政策,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前述專案處理原則。旅行業申請辦理接待符合前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所安排之旅遊內容,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且往返台灣本島之交通均須搭乘經交通部航港局許可經營之兩岸直航客船。

直航客船 4/1起調為每月14艘為限

交通部觀光局上周修正「試辦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直航客船旅遊團專案處理原則」,將現行直航客船每月七艘次為限,調整為每月以十四艘次為限,並自下(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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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說明,前述專案申請額度以艘次為單位,並以船舶入境日計算;當月未使用完畢之艘次,不可留用至次月或提前使用,同籍別船舶平均使用艘次,不同籍別船舶艘次不可相互流用,目前(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每月七艘次為限(台籍船舶五艘次、非台籍船舶二艘次),但下(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月十四艘次為限(台籍船舶八艘次、非台籍船舶六艘次)。

有關申請及審查程序,觀光局表示,接待旅行業應檢附相關文件經該局審查核可後,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台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據實登載送件資料及上傳所需文件;為利大陸旅客及時來台旅遊,觀光局企業貸款籲請接待旅行業儘早規劃送件申請。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直航客船-4-1起調為每月14艘為限-160000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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